第五条
|
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工作。
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
(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) 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 定的统一管理、组织实 施、综合协调工作。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 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
(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 部门)负责所辖区域内检 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 作;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 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|
第四条
|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(以下 简称市场监管总局)主管全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,
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的统一管理、组织实施、综合 协调工作。
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 质认定工作。
|
第四条
|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 责、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 督管理工作。省级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 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。地
(市)、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 机构监督检查工作。
|
1. 因组织机构调整,本条款将 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
局”、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委员会(以下简称国家认监 委)"修改为“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(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 局)”,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(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
门)"修改为“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"。统一表述,省级及以下相 关对应部门名称一并修改。
2. 进一步明确我国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实行国家和省级两级管 理制。
3. 将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 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。”的 内容修改为《监督管理办法》第 四条。层级责任更加清晰,明 确: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监督 管理工作,省级负责省级行政辖 区内的监督管理工作,地
(市)、县级在省级管理下只负 责行政辖区内的监督检查工作。
|